一天,孫某上班時,發(fā)現(xiàn)自己辦公桌上那盆悉心照料的花消失了。雖然只是一盆花,但自己也傾注了感情,到處尋找不得后,孫某報了警。民警趕到現(xiàn)場,調取孫某辦公室的監(jiān)控錄像,發(fā)現(xiàn)前日下午,同事楊某孤身進入辦公室拿走了這盆花。孫某將此事上報公司,公司管理層決定以楊某盜竊為由將其開除,該公司工會討論并復函同意對楊某給予開除的處分。因為一盆“花”被公司掃地出門的楊某氣憤難耐,認為公司屬于違法開除,楊某提起訴訟。
該案審理中,楊某稱其曾和孫某私下提過“想要一盆花”,那日,楊某經過孫某辦公司,見開著門便向進去和孫某打個招呼,但孫某不在,聯(lián)想之前提過要花的事情,便自行先把那盆花拿走了,準備見到孫某時再當面告知他。沒過多久,自己便接到孫某的電話問花的事,自己馬上就承認拿了花并道歉,之后將花歸還孫某。楊某認為,其行為是否構成盜竊,只能經過公安機關認定,而不是由公司管理層擅自決定,故公司對其開除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6.9萬元。
公司方面則認為,通過警察調取監(jiān)控錄像的影像資料顯示,楊某未經孫某允許,私自從孫某個人辦公室將花拿走的事實十分清晰,雖然其盜取的財物未構成我國刑法對于盜竊罪設定的數(shù)額標準而不構成盜竊罪,但是楊某的行為惡劣,無疑屬于盜竊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構成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故公司將其開除以警示公司全體員工嚴禁竊取財物并無不當。
作為該案關鍵證人的孫某稱,楊某從未向其提過要花,且楊某在接到電話的第一時間否認其拿花的事實,當孫某稱警察調取監(jiān)控錄像并發(fā)現(xiàn)楊某拿花后,楊某才不得不承認其私下拿了花。
法院審理后認為,楊某確實存在未經他人同意,竊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公司辭退楊某亦經過了工會的同意,說明公司此舉是依據(jù)合法有效的規(guī)章制度及經過法定程序依法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系,故對楊某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主張不予支持。最終駁回了楊某的訴請。
來源:新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