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北京一老人與家人前往一餐廳就餐,期間,老人上廁所,不慎在廁所門口摔倒。送院診斷后,老人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股骨粗隆下骨折,隨后老人接受手術。術后,老人一直在住院,4個月后,老人死于心臟病。為此,老人家屬向餐廳索賠100萬元。12月22日上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就餐如廁 老人摔骨折后死亡
2015年5月28日中午,楊女士帶著母親到藍色港灣大漁京海餐飲公司就餐。
楊女士說,母親上了年紀,腿腳不是很靈便。就餐期間,母親單獨去了衛(wèi)生間,因餐廳地下一層燈光昏暗、臺階濕滑,母親一下子摔倒在衛(wèi)生間門口處。
楊女士立刻帶母親去醫(yī)院就診,經朝陽醫(yī)院急診、留院觀察,診斷為右肱骨外科頸骨折,左肱骨粗隆下骨折,6月5日手術后一直住院治療。9月25日,母親離開了人世。
楊女士認為,是因為大漁鐵板燒餐廳燈昏地滑導致母親摔傷進而死亡,故訴至法院,要求判令大漁鐵板燒餐廳賠償其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0萬元。
消費者可依消法或侵權法索賠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責任法》規(guī)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何山表示,消費者在飯店就餐摔傷,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guī)定向飯店餐館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