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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生意被他做成了龐氏騙局 “95后”小伙非法集資4.2億被公訴

來源:檢察日報編輯:保存2023-07-03 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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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永嘉的瞿某是一個“95后”,因網(wǎng)絡(luò)賭博輸了40多萬元,為了還債竟編織龐氏騙局,將42人網(wǎng)羅其中,其中八成為“90后”,非法集資達4.2億元以上,后因資金鏈斷裂,導(dǎo)致無法償還數(shù)額達1.6億元以上。

  近日,浙江省永嘉縣檢察院以涉嫌集資詐騙罪、詐騙罪對瞿某提起公訴,以涉嫌詐騙罪對謝某提起公訴。案件目前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賣房遇到了闊綽小伙

  2020年8月,溫州人楊某某想把自己位于鹿城區(qū)的商品房賣掉,瞿某通過中介找上了他??赐攴亢?,瞿某當即簽訂了購房合同,支付了房價的10%即150萬元定金,并約定1至2個月內(nèi)辦理房產(chǎn)過戶手續(xù)。

  看著眼前這個年輕人出手就要買價值上千萬元的房子,楊某某好奇對方的生財之道。瞿某就將自己的手機生意經(jīng)告訴了對方,楊某某聽了很是心動。

  過了約定的過戶時間,瞿某說資金周轉(zhuǎn)出現(xiàn)了問題,他要先把生意做好,暫時不買房子了,并將150萬元定金當作違約金賠付給楊某某。楊某某沒有懷疑,反而準備投資瞿某的手機倒賣生意。

  瞿某給楊某某看自己拿貨的視頻,并帶著楊某某聯(lián)系了他的上線供應(yīng)商,讓對方確信自己是做“大買賣”的。剛開始,楊某某投資購買了幾十萬元的手機,獲得了不菲的利潤。之后,楊某某加大投資,前后共投入四五千萬元。起先瞿某按約定給楊某某供貨,但是到2020年12月18日之后,瞿某推說上家供貨出現(xiàn)了問題,尚欠楊某某的2030.9萬元貨物一直杳無音信。

  賭場失意后制造投資騙局

  其實楊某某口中的青年才俊瞿某僅初中畢業(yè),沒有固定職業(yè),而他所謂的手機生意經(jīng)也僅僅是他“圈錢”的一個套路。

  2018年,瞿某開始涉足手機倒賣生意,每臺獲利幾十元,賺不到什么錢。后來瞿某和朋友因為網(wǎng)絡(luò)賭博輸了40多萬元,急需償還。2019年下半年開始,瞿某向身邊的年輕朋友宣傳,自己有途徑可以從某公司拿到內(nèi)部一手新式高檔手機,拿貨價比市場低很多,讓他們投錢,并承諾會給其豐厚的利潤。

  剛開始,有四五個朋友將少量的錢投到了瞿某處,瞿某定期給他們利潤。同時,瞿某仍在堅持倒賣手機,雖然量不大,但是制造出他仍在做手機生意的樣子迷惑別人。

  為了獲得更多投資款,瞿某表示,可以直接手機給他們,讓他們自己賣到市場上獲取更大的利潤。就這樣,通過口口相傳,朋友帶朋友,親戚帶親戚,大量的資金涌向瞿某。

  隨后,瞿某讓手下從市面上大量收購新手機,再以每部低于市場價100元至500元的價格低賣給投資人。

  瞿某害怕東窗事發(fā),他找到最初做手機生意時認識的經(jīng)營商楊某來,告訴他自己現(xiàn)在有個很大的供應(yīng)商,但是擔(dān)心客戶找到真實的上家把他踢出局,要求楊某來假扮上家去見他的客戶并允諾給其好處。

  看到供應(yīng)商后,各投資人安下了心,陸續(xù)加大了投資。瞿某說,自己就是利用后面的投資款去支付前面投資款的利潤和采購手機的虧損。短短兩年內(nèi),高達4.2億元的資金涌向瞿某。

  紙包不住火。2020年底,瞿某的騙局被戳破。2021年4月,瞿某因非法集資,被列為在逃犯。

  在逃期間仍化名作案

  資金鏈斷裂后,逃跑的瞿某故技重施,化名“郭金”,變身為寧波一家科技公司的內(nèi)部人員。

  這次瞿某找到的合作伙伴,是他非法集資的被害人之一謝某。兩人角色互換,由謝某出面找投資人,虛構(gòu)以低價拿到手機賣給下家的事實,繼續(xù)騙取投資款。經(jīng)查,謝某和瞿某兩人合計騙取3名被害人共計477萬元,涉嫌詐騙罪。

  2022年9月,瞿某和謝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獲。經(jīng)查,2019年至2021年,瞿某未經(jīng)國家金融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虛構(gòu)事實,以手機生意需要資金周轉(zhuǎn)為由,以手機存在高額利潤為誘餌,通過朋友及其他人員口口相傳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向42名不特定對象非法集資4.2億元以上,后因資金鏈斷裂,導(dǎo)致無法返還的資金達1.6億元以上。

  檢察官認為,瞿某的行為實際屬于“以新還舊”“擊鼓傳花”式的龐氏騙局,一旦后續(xù)無新的投資款項進入就無法償還所吸收的資金及利潤。

  永嘉縣檢察院經(jīng)審查后認為,瞿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shù)額特別巨大,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yīng)以集資詐騙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謝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yīng)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

  ■檢察官說法

  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qū)別

  詐騙罪與集資詐騙罪都是以詐騙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二者有相似之處,也存在不同特點。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欺騙方法,騙取數(shù)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集資詐騙罪則是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依法批準或者借用合法經(jīng)營的形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一定期限內(nèi)還本付息給付回報,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行為。

  檢察官在此提醒大家謹防高額回報投資騙局,投資交易有風(fēng)險,保持理性擦亮眼!

  來源:檢察日報 作者 范躍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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