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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一落馬女縣委書記賄款部分捐助希望工程

來源:澎湃新聞編輯:保存2021-05-21 11: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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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上觀新聞)落馬兩年多后,河北張家口涿鹿縣委原書記高薇案的受賄細節(jié)獲官方披露。

  近期,12309中國檢察網(wǎng)披露了高薇涉嫌受賄罪一案的起訴書。起訴書披露,涿鹿縣委原書記高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453萬元,部分捐助給希望工程外,其余用于個人和家庭開支。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高薇,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1307031976********,漢族,中共黨員,在職研究生學歷,戶籍地河北省張家口市橋東區(qū)**街**號,住張家口市橋東區(qū)**路**號**號樓**單元**室。案發(fā)前系中共**縣委書記。因涉嫌受賄罪于2018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2019年5月28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執(zhí)行拘留,2019年6月4日經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被執(zhí)行逮捕。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比對公開信息發(fā)現(xiàn),上述被告人高薇系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委原書記。

  公開信息顯示,高薇,女,漢族,1976年2月出生,碩士研究生,她仕途起步于共青團系統(tǒng),曾任共青團張家口市委書記,2013年出任涿鹿縣縣委副書記、縣長,2016年接任涿鹿縣委書記。

  河北省紀委監(jiān)委網(wǎng)站2018年12月11日消息,張家口市涿鹿縣委書記高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jiān)察調查。另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號2019年6月12日消息,河北省張家口市涿鹿縣委原書記高薇(正處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河北省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審查,河北省人民檢察院依法對高薇決定逮捕。

  2019年5月30日,高薇被通報“雙開”。河北省紀委監(jiān)委通報,經查,高薇政治紀律和政治規(guī)矩意識淡薄,落實黨中央脫貧攻堅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對黨不忠誠不老實,不如實向省委巡視組提供情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企業(yè)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違反干部選拔任用規(guī)定;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禮金,向從事公務的人員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公務的宴請,違規(guī)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借公務差旅之機旅游,公款購買高檔煙酒和禮品;違規(guī)變相支付工程款等費用,對國有資產疏于監(jiān)管,違規(guī)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

  上述起訴書顯示,經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高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yè)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懷成、****發(fā)展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張衛(wèi)東等6人財物共計人民幣453萬元,部分捐助給希望工程外,其余用于個人和家庭開支。

  河北省巨鹿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高薇受賄的事實有如下六起:2013年至2015年,高薇利用擔任**縣縣長的職務便利,應**縣**建筑安裝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甲的請托,在變相支付工程款等費用方面為其提供幫助,先后6次收受張某甲人民幣165萬元。

  2015年至2016年,高薇利用擔任**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應**合符發(fā)展建設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乙的請托,在項目資金返還、市政配套基礎設施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先后2次收受張某乙人民幣150萬元。

  2014年至2018年,高薇利用擔任**縣縣長、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應**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齊某某的請托,在其公司經營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16次收受齊某某人民幣75萬元。

  2015年6月,高薇利用擔任**縣縣長的職務便利,應**縣**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張某丙的請托,在撥付其公司開發(fā)的“盛世名城”項目土地流轉費方面予以幫助,在辦公室收受張某丙人民幣50萬元。

  2013年8月,高薇利用擔任**縣縣長的職務便利,應張家口**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的請托,在辦理該公司新村開發(fā)改造項目二期土地指標事宜方面提供幫助,在辦公室收受崔某某人民幣10萬元。

  2013年至2014年,高薇利用擔任**縣長的職務便利,應**縣**葡萄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丁的請托,在其公司調整土地規(guī)劃、解決建設用地指標方面提供幫助,2013年中秋節(jié)前和2014年春節(jié)前在辦公室收受張某丁人民幣共計3萬元。

  巨鹿縣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高薇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53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截至澎湃新聞發(fā)稿時,高薇受賄案的具體獲刑情況尚未公開發(f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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