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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莊一婆婆狀告兒媳 要求分割兒子遺產(chǎn)

來源:河北新聞網(wǎng)編輯:保存2016-12-09 1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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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置下三塊宅基地,分給三個兒子,后二兒子因病去世。村里進行拆遷改造,二兒子的宅基地及房產(chǎn)共換得三套樓房和若干補償款。二兒媳將三套房產(chǎn)及補償款據(jù)為己有——

  原告訴請:二兒子去世,要依法繼承拆遷改造所得的房屋和補償款

  省會北翟營村的李老太與老伴包某育有三個兒子。老兩口辛苦了一輩子,置辦了三塊宅基地,2002年分給了三個兒子。本想安享晚年的老兩口遭遇人生一大不幸,2003年8月,二兒子包仁因病去世,白發(fā)人送黑發(fā)人,老兩口痛苦異常。因為孫女小玉年齡尚小,老兩口便與二兒媳吳曉一起居住生活,幫助撫養(yǎng)小玉。2010年,村里進行拆遷改造,二兒子包仁名下的宅基地及房產(chǎn)共分得三套樓房、一個地下室和一個車庫,還有拆遷補償款等共計22.7萬元。2014年5月,包某去世。盡管李老太盡心盡力拉扯著孫女小玉,可二兒媳吳曉卻不領情,將李老太趕出家門,不出贍養(yǎng)費用,三套房子也不讓李老太居住,補償款也由自己領取,未給李老太一分錢。2014年底,吳曉又背著李老太將一套車庫變賣了8萬元錢。李老太一氣之下找到另外兩個兒子,以娘仨為原告,將吳曉和小玉告到石家莊市長安區(qū)人民法院,認為三套房屋和拆遷補償款屬于包仁的遺產(chǎn),請求依法判決繼承包仁遺產(chǎn)中屬于原告的份額。

  被告辯稱:公民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chǎn)繼承,新置換的三套房屋及補償款只能歸家庭所有

  法庭上,二被告吳曉和小玉辯稱,訴爭的三套房屋不屬于遺產(chǎn)。2002年,包仁婚后由村委會主持分家析產(chǎn),其家庭,包括配偶和女兒分得南樓一座。其后,包仁以家庭為單位通過申請,取得了南樓所在宅基地的使用權。包仁取得宅基地時,與吳曉和小玉為一戶,故三人均為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nóng)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梢?,農(nóng)村宅基地的申請和使用均是以戶為單位的,并非以個人為單位,包仁只是作為戶主進行了登記而已。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民對宅基地依法使用的權利,而遺產(chǎn)必須是公民合法擁有的財產(chǎn),所以公民是不能將宅基地作為遺產(chǎn)繼承的,而只享用使用權。2003年包仁去世,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權,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歸二被告組成的家庭所有。2007年北翟營村拆遷時,吳曉作為宅基地使用人,與村委會簽訂的拆遷補償協(xié)議,所以新置換的房產(chǎn)所有權,應當屬于吳曉及小玉家庭所有,不是包仁的遺產(chǎn)。

  被告吳曉和小玉還稱,原告訴爭的拆遷補償款也不屬于包仁的遺產(chǎn)。補償款是對享有本村村民資格的人員給予的福利,已故村民不再享有,其受益人應為被拆遷人。吳曉、小玉和包仁屬于一戶,而原告和包仁雖具有血緣關系,但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一戶,不屬于原南樓宅基地的被拆遷人,故也不屬于上述費用的受益人。拆遷開始時包仁已去世多年,喪失了民事權利主體資格,故補償款更不是包仁的遺產(chǎn)。

  法院判決:房屋及拆遷補償款作為遺產(chǎn)予以分割,李老太打贏官司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該案為繼承糾紛,包仁于2003年8月去世,包某夫婦及二被告作為法定繼承人有權繼承其遺產(chǎn),后因包某于2014年去世,其應繼承包仁的遺產(chǎn)份額,三原告作為包某的繼承人進行轉繼承。故對包仁的遺產(chǎn),由原先李老太繼承三分之一,另兩名原告即李老太的大兒子、三兒子各繼承十二分之一,二被告各繼承四分之一。

  關于包仁的遺產(chǎn)范圍及分割,法院認為,2002年1月,包某夫婦的三個兒子簽訂了分單,該分單的內(nèi)容實為包某夫婦將自己名下的三塊宅基地及地上房產(chǎn)贈與 三個兒子并確定以后的贍養(yǎng)問題。因為三塊宅基地均登記在原告李老太名下,系包某夫婦的共同財產(chǎn)。分單寫明,“房產(chǎn)權兄弟三人拿簽為準”,這表明包某夫婦僅就其財產(chǎn)在三個兒子之間進行了分配。故包仁依據(jù)分單分得的南樓一座,應為包仁的個人財產(chǎn)。包仁所分得的南樓一座拆遷置換所得的三套房屋、地下室和車位應為其遺產(chǎn),因被告吳曉已將車位出賣,故其所得的款項8萬元應作為遺產(chǎn)予以分割。

  法院經(jīng)調(diào)解,原被告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作出如下判決:因原被告對房屋市場價值達不成一致意見,該房屋尚不具備評估條件,故對三套房屋(面積共約300平方米)和地下室,由原告李老太分得100平方米,剩余由另兩名原告和兩名被告按繼承順序予以分割。被告吳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李老太車位費、拆遷補償費等共計10萬余元,各給付另兩名原告車位費、拆遷補償費等2.5萬余元。

  后記:

  李老太打贏官司后卻老淚縱橫,她說,我贏得了官司,卻輸?shù)袅擞H情。據(jù)辦案法官蘇亞萍介紹,二兒子去世后,李老太一直跟二兒媳和孫女一起生活,尤其是對孫女傾注了全部的感情,一直照顧到其上大學。二兒媳如果通情達理,在李老太年老需要照顧時付出一點真情,李老太也不會與其對簿公堂。對于二兒媳來說,她輸?shù)舻牟恢故枪偎?,她輸?shù)舻氖歉嗟挠H情,還有內(nèi)心里對老人滿滿的愧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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