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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在母親男友家中被打死 身上95處傷痕

來源:北國網編輯:張大大2016-03-19 15: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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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得站不穩(wěn)了,話都說不完整。”有人在法庭外看到了張紅,“兒子被殺,男友被告,法院開庭她居然還有心思喝酒!”

  既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又是重要證人,張紅如此狀態(tài),讓法官作出再次推遲審理決定。

  又經過一次庭審休庭后,3月16日上午10時,此案第四次進入了審理階段。這一次一直持續(xù)到了下午4時37分,案件終于完成了一審階段。

  張紅愛喝酒的“傳說”在第二次庭審時再次得到了印證。此前記者在村里采訪時,有鄰居稱“兩個人(張紅和于某)天天就是喝酒,白酒論瓶、啤酒論箱,也不上班。屋子里和院子都是老兩口來給收拾。喝完了酒就鬧事,前幾天還把老頭老太太家給砸了,電視都砸壞了。他自己家也都不敢安玻璃,安上也是壞”。

  2014年,于某曾因妨害公務罪被沈河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當時也是因為跟張紅兩人喝酒后導致。

  對話男童父親:拒絕調解殺人償命

  庭上庭下,昊昊的父親唐大哥是最尷尬的存在:妻子與他人同居、兒子遇害。43歲的他不得不面臨妻離子散、家破人亡。

  記者:有人質疑你和張紅鬧離婚時曾把孩子留在法院?

  唐大哥:當時我倆確實在鬧離婚,但我不同意離婚,看在兒子面上也不能離婚。單親家庭的孩子,成長多少會有影響。當天在法院她說想孩子,我一個男人在外面打工,帶孩子也不方便,跟媽或許更好。當天是把孩子留給了她,不是扔。

  記者:你和張紅還是夫妻關系?

  唐大哥:沒辦理離婚手續(xù)。養(yǎng)兒防老,我現(xiàn)在40多歲,唯一的兒子沒有了,我恨她。

  記者:對于某呢?你對案件怎么看?

  唐大哥:于某經常使用暴力毆打我兒子,十分殘忍。于某的種種犯罪行為不但給我造成物質上的嚴重損失,在精神上也給我造成了沉重的打擊。

  庭審最后,于某表示道歉。但提出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40余萬元賠償請求的唐大哥明確拒絕法院調解:“殺人償命!”

  起訴書:強迫孩子喝酒并毆打阻止孩子母親報警

  起訴書顯示,1977年出生的被告人于某(小學文化)與張紅系男女朋友關系。2015年1月開始,三人共同生活在于某的住處。

  2015年3月26日,在該住處,于某自述因嫌棄昊昊坐著不動,便用拳腳和皮帶等物毆打昊昊,張紅回來后,發(fā)現(xiàn)昊昊被打,將昊昊帶離于某住處。

  3月28日中午,于某在營城子一家飯店和張紅喝酒,并和昊昊一起吃飯,隨后將張紅和昊昊接回了家。于某和張紅繼續(xù)喝酒,張紅醉酒后自行睡覺,于某強迫昊昊喝下高度白酒,并用拳腳、半截臺球桿毆打昊昊頭面部、背部、臀部等處,“昊昊系在酒精中毒的基礎上因頭面部及軀干、四肢受到鈍性外力作用,引起硬腦膜下水腫及多發(fā)性軟組織損傷而死亡”。

  隨后,于某將半截臺球桿和昊昊所穿衣物焚毀,并阻止張紅報警。

  3月30日中午,張紅通過于某弟弟報警,公安機關在于某住處將其抓獲。

  沈陽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且于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

  經鑒定,于某在作案時系普通醉酒,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被告人于某:孩子偷酒喝拿臺球桿打腦袋一下身上兩下

  首次開庭時,于某回答了公訴人的發(fā)問,回應了事發(fā)前后經過。

  于某表示事發(fā)前兩天,他曾打過昊昊。談及原因,他表示“孩子腦袋有病,坐炕上不動彈,我讓他下地,他沒下地”。至于怎么打的,于某表示“忘了”。

  對28日昊昊的死亡,于某解釋:當時他把張紅和昊昊接回來,在一家飯店吃飯喝酒,回家后,張紅又出門買了一桶5斤裝的白酒。三人回家后繼續(xù)吃飯,于某和張紅繼續(xù)喝酒,張紅喝多睡著了。當時昊昊是否喝酒,于某稱“記不清了”。

  他否認給孩子喂過酒,“我回屋,發(fā)現(xiàn)小孩拿著我的碗,我認為是昊昊喝了我的酒”。

  “我打了孩子,我認為他喝酒。用手打,打的身上。”于某稱,他記得當時碗里有將近半碗的白酒,回來之后沒了,“孩子一個勁兒栽(摔倒),我生氣了,拿的半根臺球桿,打的孩子,打腦袋一下、身上兩下”。

  雖然對自己此前犯罪何時刑滿釋放、因此案何時被逮捕、孩子什么時候到的他家、孩子多大年齡等問題,他基本都用“記不清”、“不知道”回答。但對碗里剩多少酒、打了孩子幾下卻說得如此清楚,引起公訴人質疑“很多事你都記不清了,但孩子偷喝了多少酒、打了幾下都記得清。這你能記清嗎?”

  于某說,昊昊被打后“倒地上了,不動了”,“我把他抱到外面的棚子下面給他洗把臉,又回屋子,放到炕上,用毛毯蓋上。還給他做了人工呼吸,但沒反應”。

  睡了一覺的于某醒來后去看孩子,發(fā)現(xiàn)孩子沒有氣了。最后陳述時,于某堅稱,自己沒有給孩子灌酒,也否認故意殺死孩子。

  男童母親:他不讓我報警說是意外死的 要把我兒子埋了

  孩子死亡時,張紅已醉酒昏睡。張紅表示,29日中午12時許,睡醒的她發(fā)現(xiàn)本來每天8點起床的兒子并沒起來,跑過去一看孩子身體涼了,沒有反應。

  “我要報警,可于某不讓我報,要把我兒子埋了,說是意外死的。”張紅表示,于某對她說“28日喝酒時,孩子說嘴里起泡、疼,于某說白酒可以殺菌,就給我兒子喝了點兒白酒。昊昊喝完后,去房子南門的大棚里玩,大棚里有個水盆,孩子玩水時不注意,溺水死的。不過他說的這些我都沒看到。”

  “我是孩子的母親,我要查明死亡原因。”張紅說自己曾求于某報警,但“他不答應。讓我喝酒,說喝完酒就好了,就不會難過了。我就開始喝酒”。

  張紅說,30日早7點多,兩人又喝了白酒,一直喝到9點多,“我對于某說,要上廁所,他沒跟著我。我找到于某的弟弟,請他報警。后來警察就來了。”

  在于某家里,民警將還在睡覺的于某抓獲歸案。

  案件

  焦點

  酒是怎么進入孩子體內的

  昊昊的鑒定報告中未發(fā)現(xiàn)原發(fā)性疾病,但血液酒精含量遠遠超標: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261.8毫克。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酒駕車的判定標準為酒精含量大于(等于)每100毫升血液中80毫克。

  醫(yī)學上認為,酒精的中毒量和致死量因人而異,大多數成人致死量為一次喝酒相當于純酒精250-500克,嬰兒的致死量為6-10克,兒童約為25克。

  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的兩位鑒定人表示,在國際上根據酒精代謝的公式換算,根據孩子體重等指標,換算成60度高粱原漿白酒的飲酒量,孩子應該喝了至少70毫升60度白酒。

  此外,昊昊胃內酒精指標為1366.7毫克單位,相當于60度白酒8.5毫升。

  而這些酒精含量是尸檢時鑒定體內留下的,這已刨除其他已代謝含量,這說明當時昊昊攝入的白酒要遠遠超過78.5毫升。

  那酒是怎么進入昊昊體內的?于某始終否認當天自己給孩子喂酒。

  孩子平時會主動喝酒抽煙嗎?

  張紅:不會,但于某喝酒抽煙時,會撩昊昊,喂孩子喝酒、抽煙。我看過于某給孩子喝過兩三杯啤酒,孩子喝了一兩口,我就生氣不讓孩子喝。孩子喝過一口白酒,但感覺辣,喝了一口就不再喝了。我看到于某這么對我兒子,我非常生氣,總會說于某。于某就說,男孩沒什么事。有一回,于某給我兒子喝啤酒,我就帶兒子去旅店住了幾天。

  4歲的孩子能否主動去喝白酒?

  中國醫(yī)科大學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的鑒定人:按照常理,一個4歲的孩子如果味覺比較差的話,很難讓他自己主動服用高度白酒,但是否絕對不能,我不敢說。從醫(yī)學角度來講,4歲孩子從認知功能上未達到成人的辨別能力。酒的特殊刺激性,一般普通小孩,哪怕從小接觸,后期也不會主動去喝。嘗一次以后,不會再喝。人渴了要喝白水,這是人體的反射功能。但白酒非生理功能所需要。

  自己喝還是逼著喝?

  于某辯護律師:能否判斷這白酒是昊昊自己喝下去還是被人逼喝下去?

  鑒定人:從尸檢報告上無從判斷。

  于某母親劉某:如果逼他喝能喝進去嗎?

  鑒定人:不排除。

  于某母親劉某:不說烈性東西,要是水,在家給小孩喂藥都會嗆到。逼他或灌他喝酒,他能喝進去嗎?

  鑒定人:很難喝下去這樣烈性的酒。前提是不使用暴力。

  95處傷痕是誰造成的

  尸檢報告中,昊昊的身上發(fā)現(xiàn)了95處傷痕。這些傷到底是誰造成的?是何時間造成的?

  第一次庭審時

  于某:傷,肯定是我打的。是我造成的。

  公訴人曾詢問于某的態(tài)度,他表示“后悔,畢竟是那么點兒的小孩”。

  第四次庭審時

  于某及辯護人對傷是否均為一人所打提出質疑。

  張紅詢問筆錄:于某對我兒子一般,有時候喝完酒就打我兒子。事發(fā)前一次喝完酒后,我被他攆出了家,回來后發(fā)現(xiàn)孩子頭發(fā)被剃掉了,臉上有傷。我走的時候孩子是好好的,回來了頭皮有青紫,嘴唇也破了,身上也有皮帶打的印子。

  司法鑒定:昊昊損傷形成的時間是在死前數小時內及一周左右。損傷主要有三點:酒精中毒;顱腦損傷;多發(fā)性軟組織損傷。系多發(fā)聯(lián)合死因,最重要的為顱腦損傷,相對來說更致命。顱內損傷是新鮮損傷,是在幾小時之內引起的。

  被告人是否構成主動投案

  于某及辯護人:于某曾讓張紅報警,并未進行阻攔。

  起訴書:于某將半截臺球桿和昊昊所穿衣物焚毀,并阻止張紅報警。

  張紅詢問筆錄:我看孩子死了,我非常激動。他把孩子搶了過去,放在炕上。我要報警,于某不讓我報警,把我按在炕上。孩子是我生的,我要給他一個公平。

  于某弟弟:張紅找我報警前,于某曾找我,他跟我說,哥殺人了。我說,你愛殺誰殺誰。因為他喝多了總說這種話,我不太相信。他曾說,你替哥打個電話,報個警。我回答我電話停機了。

  直到張紅再次找來,弟弟才相信于某真殺了人,隨即報警。

  于某的辯護人:于某應被認定為投案自首。公訴人:于某既不符合自首,也不構成坦白。案發(fā)后阻止張紅報案,沒有主觀投案意愿,也并不知道張報案,是在張求助于某弟弟后報警,且警察將其抓獲時處于酒醉酣睡狀態(tài)。此外,也沒有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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