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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執(zhí)行半世紀勞教制度被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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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28 16:34:13
收藏 來源:和訊網(wǎng)   編輯:張欣怡

  勞教制度58年

  第一份有關“勞動教養(yǎng)”

  的紅頭文件

  1955年8月25日,黨中央發(fā)出的《關于徹底肅清暗藏反革命分子的指示》,明確指出對于“不夠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宜繼續(xù)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yè)”的“反革命分子”“壞分子”,采取與勞動改造不同的處理方式:“讓他們集中起來,但不完全失去自由,替國家做工,由政府發(fā)給一定的工資”。這種新的處置方式就是勞動教養(yǎng)制度的雛形

  1957年

  正式確立勞教制度

  1957年8月1日,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十八次會議批準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依法確立了勞動教養(yǎng)制度

  1961年:

  規(guī)定期限

  1961年4月,公安部制定規(guī)定,明確勞動教養(yǎng)的期限是兩年到三年,由勞教機關“內(nèi)部掌握”

  1966年

  一度停止

  全國性的“文化大革命”開始后,勞教制度也停止了運行

  1979年

  實質(zhì)性改變

  1979年11月29日,經(jīng)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批準公布了《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的補充規(guī)定》,規(guī)定勞動教養(yǎng)對象是“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yǎng)的人”

  奠定新時期勞教制度框架

  1980年2月,重新發(fā)布1957年《國務院關于勞動教養(yǎng)問題的決定》;

  當年2月29日,“收容審查”制度建立;

  1982年1月21日,頒布《勞動教養(yǎng)試行辦法》擴大了勞動教養(yǎng)的對象

  勞動教養(yǎng)對象泛化

  1986年,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明確增加了三種可以適用勞教的情況:賣淫、嫖娼以及介紹、容留賣淫、嫖娼的人;賭博以及為賭博提供條件的人;制作、復制、出售、出租以及傳播淫書、淫畫、淫穢錄像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的人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禁毒的決定》,明確規(guī)定,“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予以強制戒除,進行治療、教育。強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實行勞教,并在勞教中強制戒除”

  1991年9月,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又通過了《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

  取消收容審查制度

  第八屆人大第4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的決定》,取消收容審查制度

  廢止收容遣送制度

  6月22日,國務院宣布廢止《收容遣送辦法》,代之以《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這使以“治安”為目標的勞動教養(yǎng)制度進一步走向衰落

  2011年

  設立試點城市

  最高法等十部委印發(fā)通知,蘭州、濟南、南京、鄭州被列為違法行為教育矯治試點地區(qū)

  2013年

  廢止勞教制度

  今年11月中旬,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廢止勞動教養(yǎng)制度,完善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懲治和矯正法律,健全社區(qū)矯正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8日通過廢止勞教制度的決定,決定自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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